(2017)渝0109民初39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陈彩霞蔡东与重庆成高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彩霞,蔡东,重庆成高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教育矫治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3983号之一原告:陈彩霞,女,汉族,1984年6月22日生,住四川省宣汉县。原告:蔡东,男,汉族,1972年1月8日生,住重庆市丰都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志川,重庆奇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成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龙山路303号渝安龙都5幢1-2.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56474563F。法定代表人:鲜成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学渊,男,汉族,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力,重庆天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市教育矫治局(重庆市戒毒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龙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05036450R。负责人:罗川林,该局局长。原告陈彩霞、蔡东与被告重庆成高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教育矫治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陈彩霞、蔡东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彩霞、蔡东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彩霞、蔡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彩霞、蔡东负担。审 判 长 黄 飞人民陪审员 刘昌元人民陪审员 罗世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