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执恢1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吕刚申请执行邓万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刚,邓万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02执恢1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刚,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邓万和,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长宁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102民初29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邓万和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吕刚借款48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邓万和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邓万和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发出限高令进行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荫建审判员 余红波审判员 胡 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