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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7民初28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江与黄一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江,黄一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27民初2877号原告:陈江,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被告:黄一川,女,199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横县。原告陈江与被告黄一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一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期为3个月(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3月20日止)。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黄一川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21日,被告黄一川向原告陈江借款30000元,被告于当天出具1份《借条》给原告,该借条载明:“今借到陈江本人现金叁万元正(30000.00)于2017年3月20日还清,逾期不还一切由法律处理。此条借款人:黄一川日期:2016年12月21日”。由于被告没有归还借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陈江提供被告黄一川出具的1份《借条》,证明被告黄一川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故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黄一川存在真实、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黄一川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构成违约。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一川应归还原告陈江借款本金30000元。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黄一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 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小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