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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6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曲比拉夫、吉克作洛与惹机牛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美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美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比拉夫,吉克作洛,惹机牛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6民初93号原告:曲比拉夫,男,1978年8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美姑县。原告:吉克作洛,女,1967年6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美姑县。被告:惹机牛牛,女,彝族,1970年3月31日,住四川省美姑县。委托代理人:李天兵,���,四川德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曲比拉夫、吉克作洛诉被告惹机牛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曲比拉夫、吉克作洛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比拉夫、吉克作洛诉被告惹机牛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曲比拉夫、吉克作洛在未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比拉夫、吉克作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曲比拉夫、吉克作洛承担。审 判 长 阿衣布以人民陪审员 马海乌呷人民陪审员 吉克曲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沙马阿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