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民初54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宁波百含贸易有限公司与温州汇博眼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百含贸易有限公司,温州汇博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5496号原告:宁波百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余姚中国塑料城国际商务中心3幢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3089085336。法定代表人:梅偕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茅忠朗,男,195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员工,住浙江省余姚市。被告:温州汇博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双堡西路87-3号1幢第三、第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852AY2L。法定代表人:林学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百含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汇博眼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温州汇博眼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百含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温州汇博眼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57元,减半收取47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82元,合计960.5元,由原告宁波百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晓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韩 俊-?PAGE?1?-?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3-?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