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01民初32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肖文杰与韦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文杰,韦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01民初3239号原告:肖文杰,女,1974年11月18日出生,拉祜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谨,云南云誉(景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韦毅,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原告肖文杰诉被告韦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肖文杰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文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肖文杰承担。审判员 陈前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刀启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