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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01民初32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肖文杰与韦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文杰,韦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01民初3239号原告:肖文杰,女,1974年11月18日出生,拉祜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谨,云南云誉(景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韦毅,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原告肖文杰诉被告韦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肖文杰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文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肖文杰承担。审判员  陈前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刀启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