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581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林某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581刑初219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庚,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潭西镇,现住广东省陆丰市潭西镇。因本案于2017年3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刑诉[2017]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庚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水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被告人林某庚于2016年11月15日晚21时许,伙同同案人林某仪(另案处理)后,驾驶一辆面包车载同案人林某仪从陆丰市潭西镇窜至东海镇东海大道西建材市场附近,采用绑绳拖车方式,将失主沈某钦停放在建材市场附近一栋楼房旁边空地上的一辆号牌为粤B×××××的长安牌SC7130小车拖离现场至建材市场大门口附近,二人下车解开绳子推至路旁,被告人林某庚先离开现场,同案人林某仪在长安牌小车驾驶室内撬方向盘锁并等候林某庚时,被事主沈某钦等人发现并抓获。经价格认定,被盗车辆价格为人民币5500元。2.被告人林某庚于2017年2月6日上午10时许,窜至陆丰市东海镇仁爱医院一楼室内停车场,趁现场无人之机,先后盗走失主孙某柳、黄某娜分别停放在停车场的一辆喜俊电动摩托车和一辆龟仔5代电动摩托车。经价格认定,被盗的二辆电动摩托车市场价格分别为人民币1600元、1400元。3.被告人林某庚于2017年2月8日上午8时左右,窜至陆丰市东海镇和天下公寓窃取失主施某隐放置在公寓二楼一处放置杂物的空地的一台激光投射仪,随后走至一楼室内停车场,趁现场无人之机,将失主郭某婷的一辆韩菱牌电动摩托车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的一台激光投射仪价格为人民币448元、电动摩托车二手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800元。4.被告人林某庚于2017年3月5日凌晨3时许,又窜至陆丰市东海镇和天下公寓要楼室内停车场,趁无人之机,盗走失主陶某琦的一辆爱玛电动摩托车和颜某妮的一辆轻骑电动摩托车。经价格认定,被盗的二辆电动摩托车价格为2200元、1200元。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供了证据,认为被告人林某庚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庚辩称第一宗事实中是林某仪叫其去拖车的,其不知道该车是林某仪盗窃来的;第三宗、第四宗事实中激光投影仪和艾玛电动车已经交给北堤派出所;盗窃的摩托车鉴定价格过高。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11月15日晚21时许,被告人林某庚伙同同案人林某仪(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面包车从陆丰市潭西镇窜至东海镇东海大道西建材市场附近,采用绑绳拖车方式,将失主沈某钦停放在建材市场附近一栋楼房旁边空地上的一辆号牌为粤B×××××价值人民币5500元的长安牌SC7130小车拖离现场至建材市场大门口附近,二人下车解开绳子推至路旁,被告人林某庚先离开现场,同案人林某仪在长安牌小车驾驶室内撬方向盘锁并等候林某庚时,被事主沈某钦等人发现并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陆丰市公安局北堤派出所陆公(北堤)受案字[2016]170号《受案登记表》、陆丰市公安局陆公立字[2016]836号《立案决定书》证实,陆丰市公安局于2016年11月16日决定对沈某钦被盗窃汽车案立案侦查。2.陆丰市公安局北堤派出所《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3月5日21时许,陆丰市公安局经侦查布控,将居住在陆丰市东海镇东海大道西侧一栋出租屋楼房201房的林某庚抓获。3.粤B×××××《机动车行驶证》证实,粤B×××××车牌小型轿车的所有人是沈某钦。4.陆丰市公安局潭西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林某庚的出生日期为1985年1月20日等基本情况。5.陆丰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林某庚的尿液经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二)鉴定意见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陆价认定[2016]140号《关于长安铃羊小轿车整车价格及后挡风玻璃、安全气囊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长安铃羊小轿车价值人民币5500元;受损部分价值人民币1805元。(三)勘验笔录陆丰市公安局北堤派出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抓获同案人及查获被盗车辆现场位于陆丰市东海镇东海大道西建材市场路口附近,盗窃同案人林某仪在被盗车驾驶室被事主沈某钦及其朋友卢某宇抓获,被盗车辆是一辆车牌号码为粤B×××××的长安牌小型轿车,现场勘验发现该车停放在“阳升建材店”门口(右侧)西侧路边,头朝建材市场路口东海大道方向,车后挡风玻璃破裂一个大洞,驾驶室方向盘下组合开关被撬掉,电路线露出,右前安全气囊弹出,现场从同案人林某仪身上缴获螺丝刀四支、螺丝刀刀柄套一把,手机一部,同案人林某仪当场承认与他人盗窃该小车的事实。随后民警由同案人林某仪指认作案现场并对现场进行勘验。盗窃现场位于东海大道西建材市场附近(该处无路名及门牌××一处长着杂草的空地,该空地停放着另一辆小车,被盗现场中心位置南侧为一栋小产权楼房,北侧为巷道,西侧为“佳德汽配店”,东侧为巷道。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仔细勘查,未发现有其他痕迹和物证遗留。(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沈某钦陈述:2016年11月15日晚上10点钟左右,有个姓郑的邻居打电话跟我说我的车被一辆面包车拖走了,我当时正在和我的朋友卢某宇在东海镇马街尾一个大排档吃宵夜,听后我马上坐我的朋友卢某宇的摩托车返回我位于陆丰市东海镇月桂中路西二十一排某号我的家,看到我停在距离我住的房子二十米左右的空地上的一辆银色长安牌小轿车,车牌号为粤B×××××,已不见踪影,我便马上报警。我在报警的时候,我的朋友卢某宇就开着他的摩托车到陆丰市东海镇四十米大道建材市场附近找,我报完警后就跟着往东海镇四十米大道建材市场的方向走去,我走到离建材市场不远处就接到我的朋友卢某宇的电话,说车在这里,当时也看到我被偷的车和我的朋友就在前面,我赶过去和我的朋友一起用我的皮带将那个男子反手绑住,并打你们派出所的电话,说贼已经抓到。我问那男子:“这车是谁的,怎么开到这里来”,那个男子就说“待会面包车还要回来,你等着”,我就问男子:“那辆面包车车牌号多少?”那个男子没回答,我们还从那个男子身上搜到一支多功能瑞士军刀、二支十字口螺丝刀、二支一字口螺丝刀,一部手机。不一会儿,你们派出所民警便到了现场将那个男子带到了派出所。我被偷的小轿车是我2011年7月份左右买的,当时买的是二手的,花了大约人民币48000元。我被盗的这辆小车后挡风玻璃被打破一个大洞,方向盘下组合开关被撬坏、右前安全气囊被撬弹出。我的车没放什么贵重的物品,因为机头已经坏掉,无法启动,我将车停在离我住的房子大概二十米左右的空地上后,已经有两三个月没去动那车了。(五)证人证言1.证人卢某宇证言:2016年11月15日晚上21时许,我和朋友沈某钦在东海镇马街尾大排档吃宵夜,大约21时50分左右,我朋友沈某钦接到他朋友电话说其停放在家里附近矿地的一辆长安牌小车被一辆面包车拖走。沈某钦接听电话后就坐上我的摩托车返回去寻找他的小车,当时我开着摩托车载着沈某钦回沈某钦家附近停放车辆的地方,当时沈某钦发现其原来停放在其家后面矿地上的一辆长安牌小车不见了,于是沈某钦就拿他的手机报警,在他打电话报警时,我开着摩托车到旁边建材市场大门口那条大路去寻找,当时在建材市场大门口几十米的地方,我发现一辆长安牌小车的后挡风玻璃破碎,开近看时发现该车的车牌号码是粤B×××××正是我朋友沈某钦的小车,于是我就停下摩托车走过去,发现驾驶室坐着一名约20岁出头的男子,于是我就上去控制住该男子,同时呼叫不远处的沈某钦过来一起用皮带将该男子绑住,随后沈某钦再次打电话报警称在建材市场抓只盗窃他小车的男子,没一会,你们民警就来到现场,将男子带进派出所。我们在该名男子身上裤袋里发现一支多功能瑞士军刀、二支十字口螺丝刀、二支一字口螺丝刀,一部手机。2.证人郑某珠证言:2016年11月15日晚10时左右,我下去楼下给我的电动车充电,这时我看到我邻居沈某钦停放在楼下旁边空地的一辆小车有一名男子在用绳子绑沈某钦的小车车头,然后将绳子绑在另一辆面包车的车尾,当时我给电动车插上插头充电后就返回家里,在家里房间窗户看到沈某钦的小车被一辆银色的面包车拖着往建材路口方向而去,当时,我就打电话问沈某钦的车是否卖给他人,沈某钦说没有,于是我就跟他说他停放在楼下空地的小车被人拖走了。沈某钦接了我电话后就返回来找车,后来我听说他抓到了一名拖小车的贼。(六)同案人及被告人供述1.同案人林某仪供述:2016年11月15日当天晚上6点37分左右,我坐老炮的车回到深山村的断桥那里,我们在车上聊一些用网捉鱼的事情,聊到当天晚上9点17分左右,老炮就问我要不要去拖一辆车,说是没事的,我就说:“好”,老炮就开他那辆面包车载我到潭西镇二港村一间小卖铺去找老炮的朋友,叫我到车上等,隔了大概六分钟左右,老炮就自己一个回来,跟我说:“走,去拖车”,说完,老炮就开着他的面包车载我到陆丰市东海镇四十米大道建材市场附近一块空地那里,到了那里,老炮就叫我下车,我就下车,老炮对我说:“这辆车的车门没法开”,让我从那辆车的已破的后玻璃进入车中,将车门打开,我就按他的意思,从那辆银色小轿车已破后玻璃钻进去,并将驾驶座的们打开,车门打开后,我就走出去,老炮就叫我从面包车的副驾驶座那里把绳子拿过来,我便过去将绳子拿出来,老炮就说将绳子的一头绑在那辆银色小轿车的车头挂钩那里,绑完后,老炮就说:“等一下,我将我的面包车开出去掉一下头”,老炮就将面包车的车尾停在那辆小轿车的车头前面,老炮下车后,就叫我将绳子的另一头绑在面包车的车尾,绑好后,老炮就叫我上那辆银色小轿车,去控制那辆车的方向盘,老炮就开着他的那辆面包车来拖,刚开始拖不动,老炮就停下来,从车上下来,我就将小轿车的手刹放下来,老炮走过来,打开银色小轿车的车门,将那辆小轿车的车门挂成空挡,关好车门后,老炮就又去开那辆面包车来拖车。一开始拖,我就发现那辆银色小轿车的方向被锁了,老炮拖了一会,刚好那辆小轿车的右车头那里被前面停着的一辆三轮车的车手堵到了,老炮发现后,马上下车,打开那辆银色小轿车的车门,问我为什么不转方向盘,我就说:“方向盘被锁死,没法转”,老炮听后就自己试了下,发现方向盘确实没法转,他就关上车门,走到那辆三轮车那里,将三轮车推开,并说:“这样应该可以转得过去了”,然后老炮就开着那辆面包车,将那辆小轿车拖到陆丰市东海镇四十米大道建材市场那里,在路中间的时候,老炮突然停下车,下车来想将那条绳子解下来,解绳子的时候,有人打电话给老炮,老炮就叫我下车解绳子,老炮去接电话,我将绳子解掉,老炮打完电话就坐上那辆面包车并问我绳子解好没,我就说:“解好了”,说完,老炮就将他的面包车开到旁边去,并下车,走到我前面,让我和他一起将那辆银色小轿车推到旁边去,推完车后,老炮就打开那辆银色小轿车的驾驶座的车门,坐上车,用手在搞那辆小轿车的方向盘,找到方向盘的锁后,就叫我手机灯帮他照一下,他找到那个方向盘锁后就问我看到没,我说:“看到了”,老炮就叫我去找件工具将方向盘锁砸掉,我问他:“为什么要砸掉,不能拆掉吗?”老炮就说好,我从老炮的副驾驶座里拿出一把小螺丝刀,老炮就从那辆小轿车下来,从面包车的驾驶座拿出一个盒子,盒子里面放着二支十字螺丝刀和二支一字螺丝刀以及一个黑色螺丝套,老炮就说:“这螺丝刀好”,并将手中的盒子拿给我,还说他的朋友在楼下等他,他要先回去一会,等下就回来,叫我坐到那辆银色小轿车的驾驶座上,把方向盘锁拔掉,说完,老炮就开着他的面包车离开了,我就坐上那辆小轿车的驾驶座,用老炮拿给我的十字螺丝刀拧那小轿车的方向盘锁,拧了大概四分钟,将方向盘锁的外壳拧掉了,我接到我朋友的短信,问我在哪里,我回他说在东海镇,回完短信,我就在车上玩手机,突然听到车后有人说:“车在这里,不用打电话”,我看到有一辆摩托车停在小轿车的后面,我就把车门打开,我下车后,那个从摩托车下来的男子用双手抓住我的右手,后将我的两只手都抓住,并大声喊:“拿条腰带过来”,另一个男子也走过来,用腰带将我双手绑起来,那个穿黑色衣服就打电话报警,隔了一会儿,你们警察就到了。我是在半个月前通过朋友认识老炮的,老炮和我同一个村的,都是潭西镇深山村任,年龄大概三十多岁,听其他人叫他“某更”,具体叫什么名字我就不清楚,老炮的手机号码是137××××2580。我有吸食冰毒,大概在十七天前开始吸食毒品冰毒,一天大概吸食毒品一次,每次大概12元左右。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同案人林某仪辨认出该照片组中的5号男子就是“老炮”林某庚。2.被告人林某庚供述:2016年11月15日晚20时许,林某仪打我电话叫我到我们村里去载他并帮他去东海镇拖一辆车,我于是就开着面包车到我们村里断桥的地方载林某仪,大约当晚21时许我们来到东海镇东海大道西建材市场附近五间出租楼房旁边空地的地方后,林某仪就叫我停车,当时该出租楼房旁边空地上停放着二辆小车和一辆三轮车,然后林某仪指着其中一辆长安牌小车说:“这辆车就是啦”。当时我就将面包车掉好头,然后林某仪就从车上拿出一条约二米长的粗草绳,然后将粗草绳一头绑在我面包车的后保险杆,另一头绑在停放在空地上一辆长安牌小车的前保险杆,当时该辆小车的后车窗玻璃已破了一个大洞,林某仪就从已破的大洞爬进去,然后他坐在驾驶位掌握方向盘,我就驾驶面包车拖走那辆小车,将该辆小车拖到建材市场路口附近时,因被拖得那辆长安牌小车好似方向被卡住了,很难拖,我就将车停住,然后我就解掉拖车绳,和林某仪一起将那辆小车推倒路边,林某仪就到我面包车拿工具,去撬那辆小车的方向盘锁,这时我接到朋友林浩国的电话叫我回深港村去他家坐,当时我就跟林某仪说有事先走,然后我就开着面包车离开了。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被告人林某庚辨认出该照片组中的7号男子就是林某仪。被告人林某庚同时对其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二、2017年2月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林某庚窜至陆丰市东海镇仁爱医院一楼室内停车场,趁现场无人之机,先后盗走被害人孙某柳、黄某娜分别停放在停车场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600元的喜俊电动摩托车和一辆价值1400元的龟仔5代电动摩托车。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陆丰市公安局北堤派出所陆公(北堤)受案字[2017]28号、[2017]29号《受案登记表》、陆丰市公安局陆公立字[2017]138号、[2017]139号《立案决定书》证实,陆丰市公安局决定对孙某柳被盗窃电动摩托车案、黄某娜被盗窃电动摩托车案立案侦查。2.《购车票据》证实,喜俊牌电动摩托车于2016年11月8日以价格人民币2200元购买。(二)鉴定意见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陆价认定[2017]62号、[2017]6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喜俊牌电动摩托车车价值人民币1600元;广众牌电动摩托车车价值人民币1400元。(三)勘验笔录陆丰市公安局北堤派出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陆丰市东海镇东海大道仁爱医院,中心现场位于仁爱医院一楼摩托车停车场,现场东面为东海大道,西面闲置空地,南面为出租屋,北面为意盛装饰公司,停车场西面有一后门,后门出口为一条巷道。(四)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孙某柳陈述:今日中午12点时许,我在公司下班,到一楼停车场准备开我的电动摩托车回家时,发现我的车不见了,我就估计是被人偷走。在早上八点半上班的时候就停在陆丰市东海镇东海大道地税局对面仁爱医院一楼停车场,车什么牌子的我说不出,但我有购车时的票据,是紫红色的电动摩托车,该车是我2016年11月时在东海买的,当时买的是2千多元。2.被害人黄某娜陈述:今日中午12点时许,我在公司下班,到一楼停车场准备开我的电动摩托车回家时,发现我的车不见了,同时我的另一个同事孙某柳的电动摩托车也不见,我想一定是被人偷了。我是早上八点半上班的时候停在陆丰市东海镇东海大道地税局对面仁爱医院一楼停车场,该车是我在2016年清明节左右购买的,当时花了2600元,是一辆黑白色龟仔5代。(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林某庚供述:2017年2月6日上午10时许,我一个人从家里出来步行至东海镇东海大道仁爱门诊一楼停车的地方物色电动车进行盗窃,当时仁爱门诊一楼的卷闸门开着,我就直接进去,看到一楼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着二十多辆电动车和摩托车,当时我看到其中二辆五代龟和一辆四代龟电动车没锁车头锁,于是我就掏出随身携带的十字口螺丝刀,拆下其中一辆绿色四代龟电动车,然后用火机烧开电门线,驳接电门线正负极电线,然后将该车开到我家楼下停放,然后搭乘路过的一辆三轮摩托车在返回到仁爱医院停车场,用同样方法将车场里面一辆黑色五代龟盗走开回我家楼下车场,以同样方法,将另一辆宝蓝色五代龟盗走开回我家楼下车场停放。于当天傍晚将这三辆电动车分别卖至潭西镇深港后港村、深港上蔡村、上铺溪丹村,其中一辆绿色四代龟仔在潭西镇上铺溪丹村以人民币75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不认识40多岁男子;在潭西深港上蔡村将一辆黑色5代龟以人民币68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30多岁不认识的男子;一辆宝蓝色五代龟仔潭西上铺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30多岁不认识的男子。我卖车所得的钱都给我做家用花光了。而那辆我自己开去作案的白色羊仔摩托车被我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卖给上铺村的林某朝。我于2014年12月开始毒品冰毒,陆陆续续吸食冰毒至今大约有五十多次。每次吸食冰毒人民币五十元,最后一次吸食冰毒是在2017年3月5日晚上20时许,吸食地点是在河西镇陂仔路口,吸食的冰毒是叫朋友林某国代我去购买的。被告人林某庚同时对其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三、2017年2月8日上午8时左右,被告人林某庚窜至陆丰市东海镇和天下公寓窃取被害人施某隐放置在公寓二楼一处放置杂物的空地的一台价值人民币448元的激光投射仪,随后走至一楼室内停车场,趁现场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郭某婷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800元的韩菱牌电动摩托车盗走。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物证1.陆丰市公安局北堤派出所陆公(北堤)受案字[2017]35号、[2017]42号《受案登记表》、陆丰市公安局陆公立字[2017]145号、[2017]199号《立案决定书》证实,陆丰市公安局决定对郭某婷被盗窃摩托车案、施某隐被盗窃案立案侦查。2.《车辆合格证》、《购车票据》证实,韩菱牌电动摩托车于2016年9月28日以价格人民币2680元购买。3.陆丰市公安局北堤派出所《扣押清单》证实,2017年3月27日陆丰市公安局北堤派出所依法扣押了作案工具十字字螺丝刀一支,涉案车辆爱玛牌电动车一辆,橙色标有“灵茂科技,专业激光投线仪”一台等物。4.陆丰市公安局北堤派出所《发还清单》证实,2017年3月29日将橙色,标有“灵茂科技”字样专业激光投线仪发还被害人施某隐。(二)鉴定意见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陆价认定[2017]61号、[2017]7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韩菱牌电动摩托车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激光投线仪价值人民币448元。(三)勘验笔录1.陆丰市公安局北堤派出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银华路公寓,其东面是张振喜家,西面是建材加工厂,南面是银华路,北面是吉祥楼小区,大门开在南墙中间,大门门锁完好无损,在一楼的北墙还开了一个后门,门锁也完好无损,一楼靠北面是停车场,原放在停车场的一辆韩菱牌电动摩托车被盗。余未发现其它可疑遗留物及痕迹。办案人员同时制作了盗窃汽车案现场图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2.陆丰市公安局北堤派出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银华路公寓,其东面是张某喜家,西面是建材加工厂,南面是银华路,北面是吉祥楼小区,大门开在南墙中间,大门门锁完好无损,在一楼的北墙还开了一个后门,门锁也完好无损,一楼靠北面是停车场,停车场东侧有一楼梯,原停放在二楼空地靠近楼梯的一台激光投射仪被盗。余未发现其它可疑遗留物及痕迹。办案人员同时制作了盗窃汽车案现场图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四)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郭某婷陈述:2017年2月8日下午5点半左右,我从我住的和天下公寓三楼306下来,到公寓的一楼停车场,准备开我放在停车场的那辆红色韩菱电动摩托车到外面买菜,发现我的电动摩托车已经不见了,于是我就到公寓七楼房东那里查监控,发现我的电动车是在当天早上8点半左右被一个男子偷走,所以到派出所报警。我被偷的电动摩托车是红色的,车身的右边留有之前刮擦痕迹,车的避震器是橙色的,车内有充电器和三、四张客户欠单。该车是我在2016年9月份左右买的,当时买的是新车,花了大约人民币2600元。2.被害人施某隐陈述:2017年1月24日,我在和天下做完室内装修工程后,将一台红外线激光投射仪及木梯及废材料等物品寄放在和天下公寓二楼空地,直至2017年3月26日下午我去和天下公寓二楼拿那台激光投射仪时,发现那台激光投射仪已不见了,于是我就来派出所报案。那台投射仪是于2016年10月在东海镇启恩中学对面广汕公路旁“某某五金店”购买的,购买的价格是人民币560元。该投射仪的外壳是橙色的,标有“灵茂科技,专业激光投线仪”字样。(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林某庚供述:2017年二月初的一天上午7时50分左右,我独自一个人步行来到这栋出租楼房一楼后门,因后门拴着,我就在后门口等待住在里面的人从后门出来时我就进去,当时一名中年妇女从里面出来时,我就趁机进去,我观察一楼车场没人,就上二楼楼梯至二楼观察,在二楼楼梯角落放着一个橙色激光投线仪,于是就将该投射仪盗走,然后我就从二楼下来到一楼,当时一楼车场停放着十多辆电动车及摩托车,当时我物色到一辆红色韩菱电动车没锁车头锁,于是我就用随身携带螺丝刀将该车的车头前盖面板拆下来,用火机烧开电门钱线皮,驳接电门线正负极,然后将投线仪放在该电动车的脚踏板上之后将该车开走,将车开至潭西镇上铺溪丹村以人民币75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不认识约40多岁男子。被告人林某庚同时对其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四、被告人林某庚于2017年3月5日凌晨3时许,又窜至陆丰市东海镇和天下公寓一楼室内停车场,趁无人之机,盗走失主陶某琦一辆价值人民币2200元的爱玛电动摩托车和颜某妮一辆价值人民币1200元的轻骑电动摩托车。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物证1.陆丰市公安局北堤派出所陆公(北堤)受案字[2017]33号、[2017]34号《受案登记表》、陆丰市公安局陆公立字[2017]144号、[2017]146号《立案决定书》证实,陆丰市公安局决定对陶某琦被盗窃摩托车案、颜某妮被盗窃摩托车案立案侦查。2.陆丰市公安局北堤派出所《扣押清单》证实,2017年3月27日陆丰市公安局北堤派出所依法扣押了作案工具十字字螺丝刀一支,涉案车辆爱玛牌电动车一辆,橙色标有“灵茂科技,专业激光投线仪”一台等物。3.陆丰市公安局北堤派出所《发还清单》证实,2017年3月27日将爱玛牌电动摩托车、充电器、防盗锁、雨衣发还被害人陶某琦。(二)鉴定意见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陆价认定[2017]60号、[2017]6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爱玛牌龟仔电动摩托车车价值人民币2200元;轻骑牌电动摩托车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三)勘验笔录陆丰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三中队《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银华路和天下公寓,其东面是张振喜家,西面是建材加工厂,南面是银华路,北面是吉祥楼小区,大门开在南墙中间,大门门锁完好无损,在一楼的北墙还开了一个后门,门锁也完好无损,一楼靠北面是停车场,原放在停车场的摩托车被偷走二辆,一楼靠东墙有一楼梯和电梯通往楼上,在二楼工房地面上留有2个鞋印。(四)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陶某琦陈述:2017年3月4日中午12时许,我从外面回来将自己开的一辆黑色爱玛电动车停放在和天下一楼室内停车场,至第二天(2017年3月5日)下午我开自己的一辆小车出去至今天凌晨回住所时,发现我原来停放在和天下公寓一楼室内停车场的一辆爱玛电动车已被盗不见了,于是我就来北堤派出所报案。当时我只关了电门锁,没有锁车头锁,该车我有装遥控报警器,但当时停车后我没有按遥控报警器按键开关,车内放有该电动车的充电器、雨衣、一把防盗锁。该车是我于2015年11月份在陆丰市东海镇爱玛电动车专卖店购买的全新车,当时购买的价格是人民币3400元。2.被害人颜某妮陈述:2017年3月4日晚上7点半左右,我将我的那辆龟仔电动摩托车停在陆丰市东海镇和天下公寓一楼室内停车场,至第二天早上9点半左右,我从我住的房间下到一楼停车场准备开我的电动摩托车去上班,发现我的电动车不见了,我就到和天下公寓七楼找房东查监控,在监控中看到2017年3月5日凌晨3点多钟,有个男子走进我们的一楼停车场,将我的电动摩托车偷走。我被偷的电动摩托车车身中间是黑蓝色,两边是乳白色的,车头的两个把手上套这褐色和红色相间的波点手套,车后边的右脚踏是坏的。该车是我在2015年7月份左右买的,当时花了大约人民币2600元。(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林某庚供述:2017年3月5日凌晨3时许,我驾驶一辆白色“羊仔”摩托车从家里出来准备到东海镇金丽华酒店旁边一座出租楼房盗窃电动车,大约当日凌晨3时40分左右,我来到金丽华旁边一座出租楼房后门,这时有一名外省女子乘坐一辆小车在后门口附近下车,然后来到该出租楼房门掏出钥匙开门进去,在她要关上门时,我就上去对她说:“不要关,我要推摩托车进去,等一下让我关”。当时那名女子就没关上门,我就将我的摩托车推进去,将我的摩托车放在该出租楼房一楼停车场里,然后我就在一楼乘电梯上到六楼观察,当时到了六楼后,看到六楼的走廊没人,我于是就乘电梯下到一楼停车场,然后我在停车场看到其中一辆黑色爱玛电动车和一辆深蓝色轻骑电动车都没锁车头锁,于是我先将那辆黑色爱玛电动车推出停车场后门,将其停放在后门巷中停放着的几车小车的旁边,接着我返回进去将另一辆轻骑电动车推出来也放在看门巷边的小车旁边,然后我又返回进去车场将我自己的一辆白色“羊仔”摩托车推出来放在后门巷边,然后我掏出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十字口螺丝刀出来,首先旋开那辆黑色爱玛电动车的车头面板的螺丝,起开车头面板后,我用火机烧开电门钱线皮,然后驳接正负极电门线,接好后,我就将我自己的摩托车停放在东陆酒店旁边路边停放,然后我就搭乘路过载客三轮摩托车回到我驳接好电门线的电动车巷内,还了三轮车费后,我就将那辆被我驳接好电门线的爱玛电动车开至东陆酒店对面“美宜佳”门口停放,然后再乘坐路过的另一辆载客三轮摩托车返回去,还了三轮车费后,我以同样方法将该电动车开走,一直开至望洋桥准备找人将车卖掉,因考虑到是深夜,我就掉头将这辆轻骑摩托车开回到东陆酒店对面美佳门口停放,然后我停放在东陆门口的自己的白色电动车开回家,然后乘坐路过载客三轮摩托车返回至美宜佳门口,将停放在那里的一辆黑色爱玛电动车开回我的家里,至上午7时许,我从家里出来乘坐路过载客三轮车至美宜佳门口将那辆深蓝色轻骑电动车开到潭西镇深港上蔡村找到朋友阿东,问阿东是否有人要买电动车,然后经阿东介绍将这辆轻骑电动车以人民币800元的价钱卖给一名我不认识的30多岁中年男子,至昨晚21时许,我在家里被民警抓获,我放在家里门口的这辆盗窃来的爱玛电动车也被民警缴获。我卖掉的那辆轻骑电动车的800元被我还了350元债务,其余的被我花费光了。被告人林某庚同时对其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通过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被告人林某庚的辩解,经查,本案中有被告人林某庚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同案人林某仪的供述均能证实被告人林某庚及同案人林某仪采用撬开方向盘锁的方式,利用绳索拖走小车,被告人林某庚盗窃的主观故意明显,故此被告人林某庚辩称第一宗事实中是林某仪叫其去拖车的,其不知道该车是林某仪盗窃来的辩解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陆丰市公安局北堤派出所《扣押清单》证实,2017年3月27日陆丰市公安局北堤派出所依法扣押了爱玛牌电动车一辆、激光投线仪一台,该涉案赃物并非被告人主动退缴,故此被告人林某庚辩称第三宗、第四宗事实中激光投影仪和艾玛电动车已经交给北堤派出所的辩解对本案定罪量刑没有影响。本案中经陆丰市公安局聘请,由具备鉴定资格的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委托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按照价格鉴定的程序和原则,根据规定的参照标准对价格鉴定标的进行了客观公正的价格鉴定,同时侦查机关及时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但被告人并未及时提出异议,故此对被告人辩称盗窃的摩托车鉴定价格过高的辩解不予支持。被告人林某庚犯盗窃罪,具有以下基本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1、盗窃五次,数额计人民币14148元;2、当庭自愿认罪。鉴于被告人林某庚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5日起至2018年7月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邱路斌审判员 陈铁生审判员 陈维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泽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