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80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李莹玲、余德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李莹玲,余德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8015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营业场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4号宏城金都1-3层。负责人:李中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宁,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莹玲,女,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被告:余德国,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李莹玲、余德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徐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旭书 记 员 邱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