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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145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青岛业之峰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青岛金科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业之峰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青岛金科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4555号原告:青岛业之峰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136号。法定代表人:杨正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江,男,1982年8月14日,汉族,职工,住。被告:青岛金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东佳路与盛海路交汇处。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业之峰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金科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业之峰电器制造���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47元,减半收取37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成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