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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2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谭某、刘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2执527号申请执行人谭某,被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人谭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2822民初10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谭某于2017年0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给付女儿谭修桐抚养费59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现无法联系,且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刘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2822民初10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解华书审 判 员  黄志佳人民陪审员  贺继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