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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31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沁源县热力供热有限公司与刘小兵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源县热力供热有限公司,刘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31执231号申请执行人沁源县热力供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卫平,任总经理职务。地址山西省沁源县人民路政务大厅南。被执行人刘小兵,男,汉族,1968年3月30日出生,山西省沁源县沁河镇胜利路城北巷20号人,现住沁源县沁河镇琴泉村温馨家园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4民终62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小兵所属财产及银行存款在34925元的限额内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予以支付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晓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席华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