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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执180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李军、林贵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林贵常,沈微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180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军,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林贵常,男,195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沈微仙,女,196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2017)浙0903执1804号执行裁定,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林贵常名下的位于花园××室的不动产(产权证号:舟房权证普字第××号;舟普国用(2009)第23-491号)。现被执行人林贵常完全履行了其执行案件付款义务,本院依法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林贵常名下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台门人民北路138号海洲﹒滨海花园26幢403室不动产(产权证号:舟房权证普字第××号;舟普国用(2009)第23-491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张佩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本件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励晓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