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2执恢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喻庆有与被执行人红河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庆有,红河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2执恢82号申请执行人:喻庆有,男,1962年生,汉族,住云南省金平县。被执行人:红河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住地:云南省开远市。法定代表人:杨小鹏,职务: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喻庆有与被执行人红河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6)云2502执513号],申请执行人喻庆有依据生效的(2016)云2502民初10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00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穷尽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依职权恢复(2016)云2502执513号案件的执行[案号:(2017)云2502执恢82号],在案件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喻庆有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2016)云2502执51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502执恢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滔审判员 普志国审判员 黄健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初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