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执11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九牧集团有限公司、洪东杰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牧集团有限公司,洪东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执11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28号。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被执行人:洪东杰,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申请执行人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东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泉民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和主要财产所在地在南安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泉民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给南安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川龙代理审判员 苏华斌代理审判员 张丽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