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1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陶锋与胡禄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锋,胡禄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228号申请执行人陶锋,男,生于1972年8月13日,住洛南县。被执行人胡禄祥,男,生于1969年5月12日,住洛南县。申请执行人陶锋与被执行人胡禄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陕1021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由胡禄祥偿还陶锋人民币300472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26元。权利人陶锋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047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82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胡禄祥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7年10月24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履行计划,胡禄祥承诺用其工资分期偿还陶锋案件款,取得陶锋谅解。申请执行人陶锋于2017年10月24日书面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胡禄祥未按计划履行,申请执行人陶锋可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陶锋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冀 明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志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