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5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选英与冯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选英,冯杰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5民初1326号原告:李选英,女,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被告:冯杰文,男,199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选英与被告冯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选英于2017年10月23日以已与被告冯杰文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杰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选英撤回对被告冯杰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选英承担。审 判 员 梁日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冯艳权书 记 员 冯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