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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08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潘某与聂某7、聂某6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聂某1,聂某2,聂某3,聂某4,聂某5,聂某6,聂某7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0824号原告:潘某,女,1933年4月4日出生。被告:聂某1,女,1952年8月24日出生。被告:聂某2,女,1956年3月2日出生。被告:聂某3,女,1958年9月9日出生。被告:聂某4,女,1961年5月8日出生。被告:聂某5,女,1964年6月13日出生。被告:聂某6,男,1968年9月7日出生。被告:聂某7,女,1973年2月18日出生。原告潘某与被告聂某1、聂某2、聂某3、聂某4、聂某5、聂某6、聂某7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潘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立国人民陪审员  许长仁人民陪审员  刘春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童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