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执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平、X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XX,宜昌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执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平,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申请执行人XX,女,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被执行人宜昌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城东大道10-7号。法定代表人万宏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仲裁委员会[2015]宜仲裁字第72号裁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XX、李平与被执行人宜昌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和申请执行人均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和财产线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和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仲裁委员会[2015]宜仲裁字第7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军审判员 郑学明审判员 魏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郦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