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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38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医院与侯永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医院,侯永山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3815号原告:威海市文登区人民医院,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山东路120号。法定代表人:王立宁,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燕飞,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永山,约6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文登区人民医院诉被告侯永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以被告侯永山的送达地址暂无法确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市文登区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3元,由原告威海市文登区人民医院负担。审判员  王善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