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1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1民初927号原告:李某,女,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大平台乡谷常相村,现住广宗县。被告:谷某,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大平台乡谷常相村,现住广宗县。原告李某与被告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世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