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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1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1民初927号原告:李某,女,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大平台乡谷常相村,现住广宗县。被告:谷某,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大平台乡谷常相村,现住广宗县。原告李某与被告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世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