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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2执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炳刚与被执行人鲁智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炳刚,鲁智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2执1241号申请执行人王炳刚,男,1957年11月30日生,汉族,退休工人,身份证号210719195711301214,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兴化路7段1-1号楼4单元503室。被执行人鲁智才,男,1956年6月15日生,汉族,退休工人,身份证号210711194612294412,现住浙葫芦岛市连山区北昌街3段7-3号楼1单元605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炳刚与被执行人鲁智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一致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1402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秀梅审判员  赵洪林审判员  许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