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执8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吕仁贵、吕传波与岳强刑-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仁贵,吕传波,岳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827号申请人:吕仁贵,男,1955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德惠市郭家镇壕甲村东吕大壕屯3组。申请人:吕传波,男,1977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胜利街永青村王家屯1社。被执行人:岳强,男,199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德惠市朱城子镇福来村福来屯4组。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仁贵、吕传波与被执行人岳强刑-诈骗罪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同时被执行人岳强正在服刑,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经查证发现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83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葛传生代理审判员 李万山代理审判员 王小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