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执37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3765陈家牛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家牛,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3765号申请执行人:陈家牛,男,1968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XX,男,1968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03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72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706执37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盛新海审判员 雷书生审判员 周文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飞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