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执异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崔晓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等与湖南宜连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晓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湖南宜连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华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兴和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孙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执异40号异议人(案外人)崔晓艳,女,199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负责人文爱华,该行行长。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责人岳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湖南宜连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粟世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路文辉,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华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兴和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孙涛,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湖南宜连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华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兴和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孙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4)湘高法执字第13-11号执行裁定、(2014)湘高法执字第1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崔晓艳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崔晓艳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崔晓艳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晓艳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正怀审 判 员 周小辉审 判 员 方湘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邓茹一书 记 员 刘宇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