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执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崔玉祥、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杨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玉祥,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杨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1591号申请执行人崔玉祥,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杨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杨庄村。负责人李庆学,村书记。申请执行人崔玉祥与被执行人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杨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鲁13民终64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杨庄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数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明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