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21行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黄福玉与岱山县教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福玉,岱山县教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921行初28号原告黄福玉,女,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根发,岱山县蓬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岱山县教育局,住所地岱山县育才路65号。法定代表人余志君,局长。原告黄福玉诉被告岱山县教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愿意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福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黄福玉负担。审 判 长 赵友剑审 判 员 郑力奋人民陪审员 虞惠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周盈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