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恢1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散先海与胡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散先海,胡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恢148号申请执行人散先海,襄阳市人。被执行人胡斌,襄阳市人。本院在执行散先海与胡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胡斌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8WY**号轿车一辆。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大波执行员 韩胜利执行员 李富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