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民初30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德命、戴银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德命,戴银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3008号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谟放。委托代理人唐万华。被告曾德命,男。被告戴银娟,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德命、戴银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6元,减半后收取578元,由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曾文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匡彦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