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5民初58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某诉赵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5820号原告赵某,男,汉族。被告赵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赵某诉赵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对被告赵某某所有的别克牌小轿车(车辆号宁ALT5**)解除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对被告赵某某所有的别克牌小轿车(车辆号宁ALT5**)一辆解除查封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20元共计14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闫学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亚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