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5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曹增环与王保垒、孙永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增环,王保垒,孙永合,杨智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5民初1632号原告:曹增环,女,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尧县。被告:王保垒,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尧县。被告:孙永合,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柏乡县。被告:杨智杰,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柏乡县。原告曹增环与被告王保垒、孙永合、杨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曹增环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增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增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曹增环负担。审判员 曹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