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291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汪羽与上海昆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羽,上海昆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9197号原告:汪羽,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告:上海昆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刘尊科。原告汪羽与被告上海昆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汪羽负担。审判员 金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