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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0民初41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赵俊杰与杨宪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杰,杨宪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0民初4185号原告:赵俊杰,女,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被告:杨宪六,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赵俊杰与杨宪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赵俊杰于2017年10月24日以被告已履行偿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俊杰撤诉。案件受理费376元,由原告赵俊杰负担。审判员  强国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开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