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0民初41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赵俊杰与杨宪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杰,杨宪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0民初4185号原告:赵俊杰,女,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被告:杨宪六,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赵俊杰与杨宪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赵俊杰于2017年10月24日以被告已履行偿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俊杰撤诉。案件受理费376元,由原告赵俊杰负担。审判员 强国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开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