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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4民初30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徐岳与徐丽丽、杨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岳,徐丽丽,杨建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4民初3073号原告:徐岳,男,198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被告:徐丽丽,女,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被告:杨建华,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闻以柏,射阳县海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岳与被告徐丽丽、杨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徐岳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岳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徐岳负担。审 判 长  肖 曙审 判 员  徐 霞代理审判员  唐文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凯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