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1民初27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石小峰、陈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小峰,陈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1民初2785号之一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叶显进,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诗山镇社一村环城路145号。被申请人:石小峰,女,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申请人:陈靖,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申请人叶显进与被申请人石小峰、陈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闽0121民初278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石小峰、陈靖名下坐落于福州市上街镇工贸路186号丹宁顿小镇B区3#楼2606单元房屋(产权证号:侯房权证H字第1506312-××号),冻结担保人林文名下坐落于闽侯县上街镇乌龙江北大道1号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师生活区B区B5#楼706单元房屋(产权证号:侯房权证H字第××号)。叶显进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叶显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石小峰、陈靖名下坐落于闽侯县上街镇工贸路186号丹宁顿小镇B区3#楼2606单元房屋(产权证号:侯房权证H字第1506312-××号)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林文名下坐落于闽侯县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师生活区B区B5#楼706单元房屋(产权证号:侯房权证H字第××号)的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叶显进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建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守良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