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81执25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严焕耳和胡占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焕耳,胡占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251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蒲中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林,该公司思依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严焕耳,女,生于1968年2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胡占武,男,生于1974年3月15日,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波审判员 马 奎审判员 马 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雨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