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783民初34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开平市水口镇润田农资经营部、梁新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平市水口镇润田农资经营部,梁新发,梁兆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3417号申请人:开平市水口镇润田农资经营部,经营场所:开平市水口镇。经营者:黄水英,女,195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开平市,被申请人:梁新发,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开平市,现住开平市。被申请人:梁兆彩,女,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开平市,现住开平市。原告开平市水口镇润田农资经营部(经营者:黄水英)与被告梁新发、梁兆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平市水口镇润田农资经营部(经营者:黄水英)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梁新发、梁兆彩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黄水英已提供车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开平市水口镇润田农资经营部(经营者:黄水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梁新发、梁兆彩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对担保人黄水英提供的担保物:机动车所有人为黄水英的粤J×××××号小型轿车(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进行查封。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锦鹏人民陪审员  戴国平人民陪审员  邝贵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柳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