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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破申1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法泰汽摩配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法泰汽摩配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破申190号申请人: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颜锡伍。委托代理人:王晓圆、戴华锋。被申请人:瑞安市法泰汽摩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春巧。本院在执行瑞安市法泰汽摩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泰汽摩配公司)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法泰汽摩配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于2017年9月26日向债权人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征求将该公司移送进行破产清算,债权人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无异议。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通知了法泰汽摩配公司,法泰汽摩配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法泰汽摩配公司系从事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制造、销售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11月19日在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公司位于瑞安市塘下镇罗凤双凤村,注册资本300万元,由阮春巧出资210万元,游玉妹出资90万元。法泰汽摩配公司在本院涉执行案件11件,尚欠金额达3000万余元。法泰汽摩配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法泰汽摩配公司的住所地在本市辖区,依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法泰汽摩配公司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日期履行义务,应当认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能清偿,应当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瑞安市法泰汽摩配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钟瑞松审判员  陈万敏审判员  蔡木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