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02民初46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门峡市时尚博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长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门峡市时尚博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长海,王红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x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民初4671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海涛,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三门峡市时尚博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开发区机动车交易市场。法定代表人:王长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长海,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王红霞,女,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媛,女,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开峡,北京市亦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峡市时尚博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长海、王红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0元,减半收取1235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军亚审 判 员  马 宁人民陪审员  杨慧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阿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