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35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陈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陈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3563号原告:唐某某,女,2008年09月27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法定监护人:唐某,男,1984年6月10日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法定监护人:廖某,女,1984年07月28日生,汉族,赣州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江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77年11月15日生,汉族,高安市人。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住所地:高安市碧落北路。主要负责人:邓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1974年10月8日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该公司员工。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在庭审当中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庭后主动支付了全部赔偿款80000元,故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59元,减半收取979.50元,由原告唐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刘晓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晓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