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11执185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韩守彪与付宝林、翁银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守彪,付宝林,翁银风,常州市润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1执1851-1号申请执行人韩守彪,男,1970年9月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被执行人付宝林,男,1966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被执行人翁银风,女,1965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被执行人常州市润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潞城街道政新村委颜家村88号。法定代表人:付宝林,该公司总经理。韩守彪与付宝林、翁银风、常州市润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411民初69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付宝林、翁银风、常州市润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共同归还韩守彪借款2800000元,承担诉讼费196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执行文书,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2017年5月22日、7月4日、8月16日本院先后三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信息、网络银行使用信息、股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及证券持有信息,经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网络银行开户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现暂停参保。经现场查看,被执行人常州市润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不在原地址营业,现去向不明。付宝林、翁银风现去向不明。2017年6月13日,本院对翁银凤名下所有的牌号为苏D×××××汽车一辆进行了查封,现该车去向不明。2017年6月16日,本院对常州市润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潞城镇颜家村的不动产进行了查封。2017年6月29日,本院依法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参与分配申请书,申请对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的常州市润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所得执行款依法参与分配,共计分配得执行款645974.05元。被执行人因至今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中,并向社会发布悬赏公告。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核实的财产、人员情况签字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人员线索外,没有其他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提供,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411民初69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旭光审判员  冒巧燕审判员  宛华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一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