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32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天津九鼎鸿利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华维斯特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九鼎鸿利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华维斯特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3299号原告:天津九鼎鸿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双港工业区丽港园12号。法定代表人:张桂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军,天津九鼎鸿利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天津华维斯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双辰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陈华,经理。原告天津九鼎鸿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鸿利公司)与被告天津华维斯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维斯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被告传票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裴忠贺审 判 员 边凤乐人民陪审员 张建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