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4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晓成与朱虹、李东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成,朱虹,李东,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4164号原告:张晓成,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遵化市。被告:朱虹,女,1984年8月21日出生,民族,现住唐山市路南区。被告:李东,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民族,现住唐山市路南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欣凤里鹭港701、702底商2-2C-2号。负责人:贺广斌,职务经理。张晓东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李东、朱虹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张晓东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晓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晓东负担。审判员 李占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柳江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