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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宋香树、何绪言运输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香树,何绪言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申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宋香树,男,生于1963年6月11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恩施市白果乡人民政府退休人员,住恩施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何绪言,男,生于1976年6月24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务农,住恩施市,再审申请人宋香树因与被申请人何绪言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鄂2801民初32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宋香树以其已与何绪言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宋香树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宋香树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蔡 妮审判员 刘彬彬审判员 张自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 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