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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9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焦学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焦学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997号罪犯焦学深,男,198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正安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2010)融刑初字第8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焦学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焦学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5年12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1月2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焦学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焦学深系累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0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586分,兑现表扬四次(2015年12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31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履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30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认为,该犯有较强的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建议法院对其裁定减刑时从严把握。本院认为,罪犯焦学深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焦学深系累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时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其犯罪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交付执行后的表现等因素确定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焦学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8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小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