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72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豪志与刘欢、张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豪志,刘欢,张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7213号原告:王豪志,男,199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刘欢,男,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张硕,男,199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文化路与中州路交叉口白云国际商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708643078。负责人:耿涛,总经理。原告王豪志诉被告刘欢、张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王豪志在领取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的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在指定的时间内仍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