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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执10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四川衡鼎建材有限公司与南充蓝翔建材有限公司、罗加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衡鼎建材有限公司,南充蓝翔建材有限公司,罗加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10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四川衡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任韶枫。被执行人:南充蓝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法定代表人:唐玮。被执行人:罗加俊,男,生于1971年6月25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执行四川衡鼎建材有限公司与南充蓝翔建材有限公司、罗加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衡鼎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诉讼中对被执行人南充蓝翔建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南充蓝翔建材有限公司在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账号为XXXX的存款13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南充蓝翔建材有限公司在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账号为XXXXX的存款1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唐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