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3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周雄伟与齐德胜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雄伟,齐德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3执433号申请执行人周雄伟,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静宁县古城乡陈河村周庄组19号。身份证号:622727198702045011。被执行人齐德胜,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联财镇联合村三组37-1号。身份证号:64222419820105241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雄伟与被执行人齐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7)宁0423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齐德胜应付周雄伟借款本息23540.3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9元,齐德胜至今未付。经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查明齐德胜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宁DL73**的奇瑞QQ小轿车,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但不能实际处置,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周雄伟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凯审判员 温振和审判员 张列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宏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