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56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广军与黄银祥、史国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广军,黄银祥,史国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5630号原告:申广军,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中普,河南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银祥,男,195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史国芹,女,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申广军与被告黄银祥、史国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申广军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广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岳颖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常荣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