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81民初2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谢金发与许某、许雅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金发,许某,许雅淇,许传毅,许雅萱,许德平,范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民初2701号原告谢金发,男,1971年9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委托代理人宋永优,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女,1982年12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告许雅淇,女,2002年11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址同上,被告许传毅,男,2004年12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址同上,被告许雅萱,女,2009年4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告许雅淇、许传毅、许雅萱的法定代理人许某,系被告许雅淇、许传毅、许雅萱之母。被告许德平,男,1957年1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告范美华,女,1959年7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原告谢金发与被告许某、许雅淇、许传毅、许雅萱、许德平、范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金发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永优,被告许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雅淇、许传毅、许雅萱、许德平、范美华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许某丈夫许小春生前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在取得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期限等。到期后,许小春未归还借款本息。2016年11月24日,许小春在就诊时意外去世。后原告要求被告许某及其他被告归清偿债务遭到拒绝。被告许某与许小春为夫妻,上述借款为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故许某对该债务负有清偿义务。许小春去世后,所得的大量赔偿款均由本案被告继承,故本案被告均有偿还债务的义务。为此,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许某、许雅淇、许传毅、许雅萱、许德平、范美华共同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谢金发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许某、许雅淇、许传毅、许雅萱、许德平、范美华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2、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许小春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月利率1.5%,至今本金及利息未付;3.医疗责任纠纷调解协议书,证明被告许某系债务人许小春妻子,应当对借款共同承担清楚责任,许小春因该事故获取的赔偿款项均在许某名下,且该赔偿属于许小春遗留的遗产,各被告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许某辩称:1.许小春借款时我不在场,我不知情,借条上许小春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的;2.我生活困难,还要抚养三个小孩,无法承担还款责任;3.许德平、范美华年事已高,对借款也不知情;4.许小春的赔偿款不是遗产,该款已用于为其归还借款,六被告也未得到这些款。被告许某、许雅淇、许传毅、许雅萱、许德平、范美华未提交证据。被告许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被告许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即借条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借条不是许小春本人书写,许小春三字也非其本人所签。因被告许某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对借条的真实性申请鉴定,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查明:被告许某丈夫许小春生前于2012年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13年向原告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借款利率。后许小春归还原告本金10000元,并支付了15000元或16000元的利息,随后于2016年2月5日重新向原告出具了借款60000元的借条,言明借期6个月,每月利息“%1.5元整”。此后,经原告催收,许小春未予还本付息。2016年11月24日,许小春在就诊时意外去世,其家属获得56万元赔偿金。另查明,被告许雅淇、许传毅、许雅萱系被告许某与许小春婚生小孩,被告许德平、范美华系许小春父母。无证据证明许小春有遗产被上述被告继承或可供上述被告继承。本院认为:债务人许小春向原告谢金发借款60000元,在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故原告债权应受法律保护。该借款,发生在被告许某与许小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其夫妻共同债务,现许小春已去世,原告要求被告许某予以清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借条上写明“每月利息%1.5元整”,该表述未明确表达利率的计算方式,属约定不明,故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许某之外的其他被告均系许小春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无证据证明许小春有可供继承的遗产或这些被告已继承许小春的遗产,故原告要求被告许雅淇、许传毅、许雅萱、许德平、范美华负共同清偿债务义务,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许某、许雅淇、许传毅、许雅萱、许德平、范美华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谢金发借款60000元;二、驳回原告谢金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2元,由原告谢金发承担382元,由被告许某承担1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永平审 判 员  杨 珊人民陪审员  陈泽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钟 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