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3财保1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周某、王某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王某3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财保15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某1,男,汉族,2004年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法定监护人:王某2,男,汉族,1979年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申请人:周某,男,汉族,1995年2月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申请人:王某3,成年人,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某4与被申请人周某、王某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2017)豫1403财保15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周某驾驶的王某3所有的肇事车辆豫N×××××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因被申请人周某提供反担保现金20000元,为减少双方损失,申请人王某4于2017年10月24日申请法院将查封被申请人周某驾驶的王某3所有的肇事车辆豫N×××××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解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4自愿申请法院将查封被申请人周某驾驶的王某3所有的肇事车辆豫N×××××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周某驾驶的王某3所有的肇事车辆豫N×××××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王某4提供的刘某所有的担保财产豫P×××××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自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萌萌 搜索“”